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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自考-《公共关系》复习重点(06)-【考试必备】

 

复习重点之【公众】

公众的定义

所谓公众,是指与公共关系主体利益相关并相互影响和作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总和,即公共关系传播沟通活动的目标对象。

公众是构成公共关系的要素之一。公众是公共关系的客体,即公共关系的工作对象,是公共关系活动的主要目标。

群体性

公众对象不是单一的,而是与某一组织运行有关的群体环境。任何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公众群体环境。

共同性

公众不是一盘散沙,而是具有某种内在共同性的群体。这种共同性,就是指相互之间的某种共同点,比如共同的利益、共同的需求、共同的目的、共同的问题、共同的意向、共同的兴趣、共同的背景等。

共同点的性质决定着公众的性质。界定公众首先要界定公众所面临的共同点。

多样性

公众的存在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具体的公众对象形式可以是个人,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团体或组织,即便是同一类的公众对象,也可以有不同的存在形式。

变化性

公众不是封闭僵化、一成不变的对象,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任何组织的公众对象的性质、形式、数量、范围等均会随着主体条件、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相关性

公众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与特定的组织相关的。一群人之所以成为某一组织的公众,是因为他们所面临的共同点与这个组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互动性。这种相关性便是组织与公众形成关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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