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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点:《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八)

自考中很大程度都要靠考生自己的自学能力,参加自考不单单要有自律的精神,要严以律己,还要众观全局,抓重点内容复习,这样自考复习起来才能事半功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自考知识点:《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八)。

自考知识点:《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八)

 

1、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营利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互联网在线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互联网在线服务经营场所,不得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在线服务。

2、备案制度:

国家对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或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3、网络文化产品: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流通的文化产品。

主要包括:

(1)专门生产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品、网络艺术品、网络动画(含flash等)等网络文化产品用于互联网传播;

(2)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戏剧(节庆)项目、艺术品、动漫画等文化产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并复制到互联网文化产品中。

4、网络文化活动:网络文化活动是指提供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在互联网上传播文化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电脑、固定电话、手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终端,供网民浏览、阅读、欣赏、索取、使用或下载;

(3)网络文化产品展示、竞赛等活动。

网络文化活动可以分为商务活动和非商务活动。商业性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以向网民收费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以牟利为目的的活动,非营利性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向网民提供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5、电子公告服务:

以电子公告栏、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形式在互联网上为网民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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